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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5月14日,徐女士与本网签约,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。
时间:2016/7/28 7:25:42    来源: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   |       
  徐女士因与其原用人单位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2016年5月14日与本网签约,委托本网代理。徐女士自称:
  她2011年9月2日入职,双方签订了2011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和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。初期任助理内审经理,后任审计高级经理。工资由月基本工资和年终奖组成,月基本工资在入职时为16000元,从2012年3月26日起调升到16326元,从2012年8月26日起调升到19500元,从2013年3月26日起调升到21255元,从2014年3月26日起调升到23009元,从2015年3月26日起调升到24965元。公司发13个月的基本工资,计薪周期是25日至次月24日,次月25日通过银行转帐发放上个支付周期的工资。
  2015年11月末,她提前一个月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,她2015年12月份正常工作,最后出勤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,从2016年1月1日起未再出勤,她在2016年1月4日收到公司邮寄的《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按照公司原薪酬制度,她的职级15级,作为审计总监工作满一个年度,依照约定享有2015年度年终奖的资格。但因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突然实施新的薪酬制度,剥夺了她享有2015年度年终奖金的权利。公司依照原薪酬制度发放了她的2012年度、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终奖金。
  她认为公司在2015年12月25日突然实施新制度并追溯2015年全年,排除领取当年全年奖金的权利违反国家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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